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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成都晚報13人訊息:【13歲小學生肢解同窗:不追究刑事責任】一名未滿13歲少女,尚在就讀小學六年級,因不滿同班同學比自己長得漂亮,遂懷恨在心,將其約至自家殺害並分屍,手段極其殘忍↓↓因其作案時未滿十四歲,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受害者父母不滿判決上訴。近日,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宣佈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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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50632275413

    這個人是小孩嗎,她的行為比成年人都歷害,我認為能幹這種事的讓她離開這個社會為好的,剩餘的不必擔心,如果這個社會把她養大後再犯罪,,這不是多次一舉嗎。仁慈對羊說,千萬不能對狼說的。

  • 2 # X法律線上

    作為監護人,刑事責任是沒有的,但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被害人的家屬可向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主張侵權賠償,雖然這也無法彌補失去親人的傷痛,但這也算是對監護人作為家長,沒有盡到教育和監護好未成年人的一種懲罰。

  • 3 # 廣州文案策劃

    13歲女孩殺人碎屍,情節極其惡劣。為建國以來罕見。但依據中國現行刑法的規定,還不能對這個女孩判處刑罰。

    中國刑法對不滿14週歲的人所從事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即使是他殺了人。但可以責令其監護人對其嚴加管教看管,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對其實行收容教養。這是就女孩殺人的刑事責任部分所做的分析;刑法不能判處女孩,女孩的行為給被害人家屬造成了深痛的精神傷害,這種傷害將伴隨被害人家屬終生 。按照中國法律的規定,被害人家屬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被告監護人對受害人家屬進行經濟賠償。也就是說,被告因為殺人時年齡不滿14週歲不承擔刑事責任,按照中國刑法“罪責自負”的基本原則,殺人女孩的父母(或說是監護人)也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殺人女孩的監護人應當承擔自己孩子殺人後所帶來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生效的法院的民事判決書用自己的財產對受害人家屬進行賠償。

    這起案件發人深思,也再次引起了華人的熱烈討論。大家紛紛強烈要求判處女孩死刑,一命抵一命。民眾的願望和心理可以理解,但法院只能依據現行刑法進行判決,不可能依照大家的激憤情緒就判處女孩死刑。本案中的殺人女孩最後被公安機關處以收容教養三年的行政處罰而不是像網上流傳的經過當地法院一審二審最後維持原判。對女孩刑事部分的處理是收容教養,民事部分的處理是賠償10.8萬元人民幣,由女孩的父母代為償還。

    作為一名法學知識愛好者,我也對那個殺人女孩的生長環境產生了深深地懷疑。應該是她的家庭環境出現了重大問題,不然一個13歲女孩怎麼可能會做出如此殘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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