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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Dr發明家

    (一)尋求商業解決辦法

    倘若企業自身產品果真侵犯別人的專利權,企業自身首先應該積極主動尋找商業解決辦法。專利訴訟是一件耗時耗力的事,專利訴訟的根本目的在於市場和利益的劃分。企業在收到訴訟威脅時,可以主動提供商業解決方案,購買專利或者要求許可。

    (二)合法爭取應訴時間

    倘若談判不成,作為被告,企業可以用以下法律程式為自己爭取更多的時間以準備應訴。

    (1)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的提出將起到延長舉證時限和推遲開庭的作用,為被告贏得時間。

    (2)如果是實用新型或外觀,可以提出專利無效請求。

    (三)針對惡意訴訟,提起另案不正當競爭之訴

    如果原告利用訴訟製造被訴侵權人的負面訊息,影響被訴侵權人的重要客戶,或者原告明知專利權無效故意提起訴訟來為了達到自己的商業目的,被訴侵權人可以考慮另案起訴專利權人濫用權利、構成不正當競爭,不正當競爭之訴可以牽制專利權人過度炒作專利侵權訴訟的行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抗辯中以不侵權抗辯為首要考慮方案。不侵權抗辯就是要尋找與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不同的或缺少的技術特徵,並且闡述該技術特徵的不同或缺失是被控侵權技術與專利權利要求實質性的區別,防範專利權人為了使專利權利要求涵蓋被控侵權技術而進行擴大性解釋或者要求適用等同侵權原則。

    當不侵權抗辯不成立時,接下來考慮使用現有技術抗辯。現有技術抗辯最理想的是能找到一份現有技術覆蓋被控侵權技術所有的特徵,如果無法找到,也可以嘗試遞交一份現有技術與公知常識的組合,甚至多份現有技術的組合,只是援引的現有技術越多,被法院接受的可能性就越低,向法院證明被控侵權技術與某一現有技術無實質性差異的難度就越大。

    最後使用先用權抗辯,由於先用權效用有限,即使成立,被控侵權人日後實施其技術也被限制於原有範圍內。但是,先用權抗辯的證明難度低於現有技術抗辯,被控侵權人只需證明在申請日前已經制造或者使用,而無需證明這種製造或使用導致了技術的公開。在前兩種抗辯策略都可能不成立的情況下,為求自保,企業可以採取先用權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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