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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發記165974321

    對買家來講,確實是好事,賣家在這個平臺賣差評多東西,又拿去另一平臺高價賣,只有一個平臺,差評多了他們無法生全,所以它們會更加努力,賣物品質量會更好,服務自然會更好

  • 2 # 青山不老2018

    個人認為:網購平臺還是應該對賣家的商品從源頭抓起,杜絕假貨,次品。現在不是都說是大資料時代嗎,平臺應對電商的商品利用大資料的優勢建立檔案,加強監管,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 3 # 梧桐老司

    感謝邀請。在《電子商務法》中涉及“二選一”的第22和35條分別為:第二十二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使用者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第三十五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在第22條明確了反對“二選一”的前提條件:市場支配地位。若企業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是不可能做出自殺性的限制條款的,在不具有市場規模優勢地位前提下,若用限制性手段,無疑平臺要於將商家推向競爭對手處,為對手做助攻;

    每年雙十一和618,“二選一”的爭論總在天貓、京東和拼多多之間,後兩者多指責前者濫用優勢地位進行了排他性,那麼天貓是否具有“優勢地位”。隨著集中度增加,網際網路業貌似進入了寡頭競爭階段,但事實上仍然是充滿了以小博大的機會和案例,拼多多的異軍突起,也恰證明了行業尚未出現壟斷者“隻手遮天”的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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