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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600694319055

    同一輛車同一個牌號使用3年以上,並在舊車轉手或報廢以後,可以保留一年的時間。新車上戶可以沿用該車牌,前提是車主是同一個人。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三條

    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登出登記後,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註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登出登記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擴充套件資料:

    車主在辦理繼承原號業務之前,需要將原車上的違法資訊全部處理完畢,並將原車輛透過合法有效的渠道進行處理。如果原車輛有違法資訊未處理完畢、長期脫審或者私自報廢等情況存在,車主無法辦理繼承原號業務。

    想要繼承原號的車主在將原輛從名下轉移、登出之前,切記核對一下車牌對應的資訊是否與現在一致,否則可能會因為資訊不一致導致無法繼承原號。

    如果是資訊發生了變更只需在辦理舊車登出業務之前辦理一個資訊變更登記,這樣就可以繼承原號牌了。

    很多車主以為辦理繼承原號業務可以直接領取到自己的原號牌,事實上並非如此。按照規定,車主需要先辦理轉移登記,將自己的原車輛透過有效的途徑轉移出去,原車檔案歸檔以後,才能申請繼承原號業務,這個時間間隔一般為3個工作日,車主需要合理安排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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