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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章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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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ArshavinZ
正常公司股東承擔的都是有限責任,所以單純的代持股本身並不會導致你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要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應該是你以自己的名義另簽了擔保協議,或者在他人的協議上擔保人一欄簽了字。如果是這樣,擔保協議和代持股協議是兩個完全獨立的民事法律關係,是不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和是不是代持股完全沒有關係。
推測一下這個連帶擔保和代持股有可能有關係的情況:公司借款但因為信譽不好所以要股東個人擔保,因為你是名義上的股東,所以你簽了字。這種情況下擔保責任仍然是獨立的,你簽了字你就要擔責。但是你可以在承擔了擔保責任之後做一些事情彌補自己的損失:
一是,透過起訴向債務人也就是公司追償,這時候你就變成了公司的債權人,如果公司資產不足以還債,你還可以向法院申請該公司破產清算。
二是,如果透過向公司追償仍然不夠你擔保的份額,你還可以要求其他共同擔保人分擔。
如果是這種情況,可能會比較被動,因為債權人既然找到了你這個擔保人,就說明債務人公司已經沒錢了,所以你能夠追回來的損失很有限。
最重要的還是,最開始籤擔保協議的時候就把握住。
代持協議只能約束持股雙方,不能約束相對的善意第三人,而且看到有提“親戚現在過很好”所以給出兩個方案供考慮:
1.訴親戚承擔責任,歸還法院判決由你承擔的債務――必須另案起訴!
2.證明對方在此之前即知或應知你的代持身份,上訴打二審(未過上訴期)或申訴,要求認定對方不屬於善意第三人,所以應該找你親戚去要錢……
希望上述回覆對你維權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