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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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老開封親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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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祝編講寫作
首先,沒有經過圖片版權所有人的許可而使用圖片是不妥當的。從理論上講,這種行為是侵權的,但現實中普遍存在,很多也沒有承擔責任或後果。其次,侵權行為需求認定,需要證明,原創者要證明圖片是他的,如果他認為別人用圖給他造成了損失也要提供依據。對於著作權,國家有法律約束和保護,不會鼓勵侵權也不會過度保護,一些非主觀惡意且未造成後果的行為通常會達成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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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雪松315
這個問題我來回答,使用網路搞笑圖片,我個人認為不構成侵權,下面我來分析下其中的道理,首先要搞清楚原創作者發這些搞笑圖片目的是什麼?其實就是讓更多人看到,讓更多人使用並且轉發,大家覺得我說的對吧!當然這其中有一部份原創作者,他們不願這樣不同意,那麼他們會在搞笑圖片中註明的,例如:“此版權歸原創作者,違者必究”,像這種帶版權的搞笑圖片我們就另當別論了,這類的搞笑圖片你使用就會構成侵權,所以大家要區別對待,不過現在網路上大多數搞笑圖片是可以隨便使用的,都不會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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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湘妹子愛生活愛旅遊
這個問題主要還是看原版作者的態度作法,如果原版作者沒有提出侵權賠償,那就沒事。但還是儘量不使用別人的圖片,別人今年不告,明年告,誰能知道呢!夜長夢多,擔心受怕的,沒必要!因此儘量自已原創。
知信律師事務所
2019年07月19日
圖片侵權問題在媒體界一直存在,與傳統媒體使用圖片相比,網際網路才是圖片侵權盜版的“重災區”。近日,因視覺中國“黑洞”圖片事件持續發酵,將著作權侵權問題重新推到了熱點話題的前端。究竟圖片侵權案件近幾年在司法界呈現怎樣一個事態?
筆者對全國範圍內的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的案件數量做了檢索統計,如下圖,可以看到自2015年開始,這類案件的數量呈指數級增長。圖片侵權問題一直是近些年來的熱點問題,尤其是在網路服務提供者、自媒體經營者,運營宣傳網站、公眾號的同時,由於選材存在不規範操作、版權“中介”機構可能存在“釣魚訴訟”,這些企業或個人,尤其是企業單位就進入了被訴訟侵權的潛在名單。而著作權侵權領域,IP方的主觀意識已由最初的消極防禦型心態轉為積極進攻的心態,這也是這類案件激增的另一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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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圖片角標、水印的圖片不建議使用,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對於作品的作者,法律是採用推定的方式,水印、角標通常屬於網際網路署名方式的一種,當然,由於網路圖片的使用者大多能夠新增水印或標識,並且圖片的來源都較為龐雜,單單通過此種方式,無法準確判斷真正的權屬,還需結合其他相關的證據認定,筆者將在後面展開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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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搜索引擎裡的圖片需謹慎,類似百度、搜狗、Google等搜尋引擎系統,會以非人工檢索方式自動生成到第三方網頁的連結,以便使用者能夠找到和使用第三方網頁上各種文件、資料等內容。所以,通過此種渠道搜尋到的圖片,想要使用,還是需要得到權利人的許可,切莫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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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有個別小夥伴會問,從國網路站下載的圖片可以用嗎?這些小夥伴真是太天真,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中國是《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該公約的成員國作者同樣受到保護,該主體可以只在在國內起訴侵權方。加之,目前已有很多國外的圖片版權公司將作品授權給國內公司使用或者代理維權,所以說,從國網路站下載圖片,用於商業用途,也免除不了侵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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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使用圖片僅僅是為了評論、學習等非商業目的,通常不構成侵權。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這些都屬於不以營利為目的,是合理的使用範圍。所以,對於僅為了作為學習交流為目的的小夥伴們,在寫部落格、開辦公眾號、進行直播的時候,儘量關閉相應的打賞收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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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並不是所有的商業性使用行為,都被合理使用範圍排除。例如,在構成轉換型使用的情形下,即使使用方將該等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獲利,只要兩者之間不會發生實質性的替代,此等情形下,法律便要求權利人承擔一定的容忍,當然,這種特殊情況要根據個案進行具體分析,在此就不展開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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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著作權侵權案件上來說,侵權的認定不僅包括相同的情況,還包括“實質性相似+接觸”,也就是說,將圖片進行修改再使用,只要滿足一定的相似性,同樣構成侵權,同時還可能構成對作品的修改權侵權。想採用,通過圖片修改再使用方式的小夥伴,一定要三思後行。所以,除了自行創作和設計外,避免侵權的最好方式就是獲得權利人的授權和購買正版相簿的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