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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40709168544

    首先,先說下禁止左轉的禁令標誌,如果沒有特殊情況補充說明的話,那麼禁止左轉的標誌原則上禁止所有車輛左轉。他設定的初衷可能是避免車輛產生衝突,減少事故的發生。所以這裡非機動車轉彎的行為如果能確定的話,他違反的條款應當是違反禁令標誌。

    第二,機動車在這起事故中肯定不是略有超速,而應該是嚴重超速。因為原則上有黃閃燈以及人行橫道線,車輛行經於此都應當減速慢行(如果有限速標誌,還要減速至限速範圍)。在確認安全後透過,如果遇行人橫過人行橫道線的,甚至要停車讓行。所以機動車違反的條款應當是遇人行橫道線未減速,且在事故發生前路段中還有嚴重超速的行為,那麼主次,你方主責說得過去。

    原則上,路口轉彎車輛應當讓直行車輛先行,這裡的讓是將路權讓出來。但在直行一方有嚴重超速的情況下,那麼你的超速行為導致對方無法對你車輛行駛情況作出正確的預判,所以可以由此基礎改變事故的責任。具體上浮看超速情況,此類事故在機動車嚴重超速的情況下,的確會認定機動車主責,實際案子在知乎上我也碰到過好幾次。

    但,個人對此持保留意見,因為在事故中,非機動車一方在一個禁止左轉的路口左轉,他的出現對於機動車來說有突然性,是無法預見的(所有的情況如果如你所述的話,僅此判斷依據),且造成一人死亡的後果,主次涉及刑事責任,我個人會更偏向同等。畢竟直行車輛行經人行道減速慢行,如果有行人橫過道路要停車讓行,同樣的,非機動車行經人行道也要減速慢行,遇行人橫過停車讓行。雙方確保安全的義務是相同的,且又都有其他嚴重過錯行為,故我個人更偏向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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