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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描述的情況:
先去居委會申請調解,看是否能拿回結婚證書及這段婚姻是否還有迴轉的餘地
調解無果後,可向法院提起民事案件訴訟離婚,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切記不要採用什麼拖著不離婚,等兩年以後自動離婚的方法,不登記離婚,在法律上一律是有婚姻法約束的,除非您能保證這兩年人家不來騷擾您,而且你的生活總是要繼續的,如果在兩年期間有了戀人,對方有確切的證據您是犯了同居或者重婚罪的,且在後面的離婚訴訟重會成為汙點。
所以多諮詢律師吧,這個不是件小事哈
同時多放鬆心情,生活總會好的
以上望採納
離婚有兩種方式,一是雙方協議離婚(雙方去民政局辦理相關離婚手續),二是訴訟離婚(一方不同意離婚),實踐中法院判決夫妻雙方離婚的一般標準是確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而法院確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則是夫妻之間存在家暴、遺棄、虐待、吸毒、賭博等情形,綜合男女雙方的情形來看,男女雙方不存在法定認為可以離婚的情形,所以第一次法院一般不會判決男女雙方離婚,需要男女雙方第二次訴訟時法院才會判決男女雙方離婚。(即六個月不起訴時間過後)當然在這個期間男女雙方是可以隨時協議離婚的。提醒:去法院訴訟並不一定要請律師,自己也是可以去打官司的,只是請律師能夠保護自己的最大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