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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馬律師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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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快樂的小皮休
在辯護過程中,律師存在的可能性風險有以下幾個方面:
1.教唆當事人撒謊或者隱瞞案件主要事實
在打官司的時候律師的風險往往是自陷風險。律師依仗自己對法庭審理的認知性經驗和心理技巧,在辯護時交給委託人如何在法庭上撒謊或者隱瞞部分重要事實。這樣的話,律師就成為教唆者的角色,並承擔了扭曲現實的主要責任。如果委託人承受不住壓力,坦白是律師告訴自己這麼說的話,很有可能會承擔妨礙司法公正的責任,法院會給律協發處罰建議,以後律師在這個法院辯護案件時他的證人證言也需要多次核對。
2.與法官和相關審理人員的關係過於親密,存在行賄的可能性
在案件審理期間,律師不要因為非案件的原因去找主審法官以及相關審理人員,更不要請他們吃飯、唱歌、送禮等私人事項,這樣會存在妨礙司法公正的可能性,嚴重的話構成受賄行為,並且法院會對當事法官進行變更。
3.官司敗訴時,與委託人的衝突
官司打輸了,當事人不付錢或者覺得律師沒有認真辯護才導致其敗訴。這樣的話,委託人跟律師之間就會存在衝突。小的衝突,就是不給律師費;大的衝突,就可能爆發肢體衝突。這是我們不願意看到的,所以在承接這個案件之前,我們不要向委託人保證官司基本會贏,要向當事人講明這個案件的風險讓其有做好準備,並且自己會盡全力去辯護。如果官司還是輸了,委託人見到律師的努力,就不會把所有的責任都壓在律師的身上,而是說自己想一想,案子本身就存在敗訴的可能性。
4.官司勝訴時,與對方當事人的矛盾
在法庭的辯論過程中,不要採用過激的言語和肢體語言,造成對方當事人產生過大的心理壓力和反感。在辯護中,律師一定要堅持“就事論事,切莫去評價一個人”,客觀努力才是律師最重要的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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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記憶的勳章
個人認為,首先,法律規定所禁止的,是不能觸犯的。這是底線和紅線,萬萬不能踩。
其次,個人的執業經歷畢竟是有限的。但存在風險的執業情形確很多。因此,與同行和前輩律師多交流、多學習也是必要的。
總體來說,執業過程中,秉持謹慎的態度,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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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前的司法環境下律師執業的危險性確實跟大,因為律師代理的民事訴訟案件代表的是委託方,而另一方的關係都是對立的!所以一般在法庭上律師發表代理意見的時候都會說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律師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希望對方能理解!目的就是不要引起對方當事人的敵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