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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侵佔罪的概念可表述為: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交出的行為。由此可見,這裡的侵佔是從狹義上理解的,它是指盜竊、詐騙、貪汙、搶奪之外的侵犯財產的一種特定犯罪行為方式。

      非法侵佔他們財產罪的構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侵佔罪的客體是私有財產所有權,具體說是行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財產的所有權或脫離物主佔有的他人財產所有權。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行為。

      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佔有的財物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約定有義務將該財物交還他人(財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還。

      認定:

      (一)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侵佔罪與盜竊罪同屬侵犯財產罪,其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其區別主要表現在: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盜竊時,財物並不在行為人控制之下:而侵佔罪則是行為人侵佔物主委託管理的財物,其實施侵佔行為時,被侵佔之物當時已在他的實際控制之下。

      (二)本罪與貪汙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是:

      1、犯罪物件不同,貪汙罪只限於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佔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佔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汙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汙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佔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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