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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財務意識流

    先說觀點,再說原因:如果參與競爭性談判的供應商少於3家,評標結果有時有效,有時無效,這不是跟沒說一樣嗎,但確實要視情況而定。

    一、競爭性談判的供應商不得少於3家

    競爭性談判是政府採購活動中常用的一種採購方式,由於採購方式較為靈活,可以在雙方談判基礎上,對相關技術、服務及合同草案進行變化調整,並進行二次報價。

    競爭性談判對一些採購需求不太明確的專案,有較好的採購效果。

    根據《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規定,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繼續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後報價,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於3家。

    也就是說,參加競爭性談判的有效供應商應不少於3家,如果報名有3家以上,最後報價時只有2家,也是不能繼續進行評審的。

    因此,競爭性談判的供應商少於3家時,談判小組應停止評審,不會有評審結果出來,即便談判小組出具評審結果也是無效的。

    二、特殊情況,競爭性談判的供應商可以少於3家

    但是什麼事情都有一個例外,根據《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規定: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採購專案,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檔案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檔案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報經本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採購。

    也就是說,公開招標失敗後,如果只有二家供應商,經財政部門批准可以進行競爭性談判。

    公開招標改為競爭性談判的前提是,招標檔案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程式符合規定。

    所以,在這種特殊情形下,雖然參與競爭性談判的供應商少於3家,但評標結果依然有效。

    應該說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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