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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万俟即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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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mmingminghao
要說該不該有隱私那肯定應該有,但這個行業很難做到,粉絲越多,隱私就越難,利益最大化就是贏得粉絲,喜歡看他們的作品,利於弊共存,粉絲既然喜歡就要替他們想一想,在什麼場合做什麼事,不要越欲,給彼此留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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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若如晨風
近日,劉濤出行航班資訊被人披露,引發一系列吐槽。引發了大家的廣泛思考:明星該不該有隱私權,如果有,作為公眾人員的他們隱私範圍又該如何界定呢?
一些人認為明星與一般公眾不同,明星的一言一行都會產生強大的示範效應,應當受到公眾的監督,應當先保障公眾的知情權......
一些人認為公眾人物不需要隱私,要隱私就不要做明星.....
一些人認為作為公眾人物,享受巨大名氣所帶來的利益的同時,隱私權就要付出一定的讓步.....
首先我們來回答什麼是隱私權,隱私權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一種不願或不便他人獲知或干涉的私人資訊的支配和保護的人格權。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隱私權是人格權中的一種,是最基本的權利。
據此,我們認為隱私權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格權利,明星等社會公眾人物當然也享有,但與普通大眾有所區別。明星是公眾人物,很多是公眾喜歡和崇拜的物件,大家對明星的一言一行、明星的興趣愛好、家庭情況、身高體胖、婚姻狀況等等都渴望瞭解。我們認為明星公眾人物對這些隱私應讓渡給公眾,但是純粹的個人資訊個人空間不容他人侵犯。比如之前的“豔照門”,人家關起門來,你把這些傳出去就侵犯人家隱私權了。
遺憾的是中國現行法律對隱私的保護不盡如人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意見>》(試行)(1998)第140條中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的名譽權的行為。從這一條文中我們看出隱私權從屬於名譽權,但一個淺溼的道理是侵犯別人的隱私權並不必然導致他人的名譽權受損,甚至有可能提升他人的名譽權(例如,某夫婦收養了一個父母雙亡的孤兒,為了孩子的心靈不受創傷,他們一直對其隱瞞這一事實。一位知情者把這件事向社會披露,這顯然是侵犯了這對夫婦的隱私,但他們的名譽並不會因此受損,而可能會得到社會廣泛讚揚。)因此,隱私權應該與名譽權應該區別開來並且它們應該是平行的。直到2010年《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民事權益範圍中包括了隱私權,並把它與名譽權單列出來。中國行政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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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陣鹿瘋
謝謝邀請,雖然明星是公眾人物,但是隱私還是應該有的吧!沒有隱私的感覺就像是沒有穿衣服一樣,很難受呀!說到底,是吃瓜群眾熱衷於這些事,才會有狗仔願意去拍呀!有市場嘛!所以,大家能不能收斂一下自己的好奇心呢?好奇害死貓,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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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也是人,當然該有自己的隱私。所謂的明星也不過是人家的職業,刨去其他不談,他們都是普通的人,都有自己的隱私空間和自由,維護藝人的隱私資料是基本道德,拿這些東西獲取利益實在是太無恥了。
現在的熱搜和娛樂新聞,對於明星的隱私深挖已經無下限了。明星也是人,不是顯微鏡下的細菌。這是一條不尊重的生物鏈,一條無知無德又無約束的無限閉環,裡面的人卻樂此不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