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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蔣胖說股權

    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

    既然你覺得他確實對公司而言沒有什麼價值,總是玩公司擦邊球。你完全可以辭退他

  • 2 # 惜緣215380602

    員工嚴重違紀行為。在制度中找不到對應的條款。對此如何處理?

    首先感謝要請:

    問題已經很明顯了“員工嚴重違紀”了。你還想怎麼處理?最簡單直接“辭退”不就好了。難道你還想無薪解僱?

    我想問:嚴重到了哪種程度你還要在制度中找到對應的條款?貪汙空公司資金?還是勾搭財務經理捲款跑路了?這就是“法律”的問題了。

    制度是死的,但人是活的,人走的越遠制度就越完善。

    “公司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兩個不同機率請不要混為一團。

    只有不斷完善自己才是最好的“制度”。

    冒昧問問你是怎麼層次?

  • 3 # 道以致遠

    在一般的企業裡,對於員工的管理一般都會有一套相應的企業管理制度來約束,這些會在企業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有相關的條款體現,但是它只能規定的違反的類目,不可能規定到具體的內容。

    一般情況下,如果員工的違紀涉及到讓公司損失超5000元的,就夠的上解除勞動合同了,如果是財務相關,比如行賄,受賄,欺詐,盜竊等此類的那就不是企業內部制度約束問題了,而應該是違法行為,應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通常員工違紀的處理決定權在企業,如果一個員工被認定為嚴重違紀,那麼通常的處理基本上都是解除勞動合同,找對應條款其實是多餘的,除非不能界定員工的違紀行為。

    另外,我們公司在處理員工違紀問題時,一般都是看過錯性質,如果不屬於惡劣性質,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大小以及是否能夠挽回等因素,專門召開相關的管理方會議商討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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