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陸川非洲豬瘟防控工作,壓實生產經營者防控主體責任,確保生豬養殖業健康持續發展,保證生豬產品質量。 一、嚴格執行消毒滅源制度。養殖場(戶)、屠宰場(廠)、屠宰加工及貯存生豬產品的凍庫、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廠要落實防控責任,按要求做好消毒工作。凡因消毒不徹底,造成病源傳播的,一律吊銷《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予出具檢疫合格證明,責令其停止相關生產經營活動,並依法處理。
二、嚴禁養殖場(戶)使用餐廚剩餘物(泔水)飼餵生豬。養殖場(戶)不得從食堂、飯店等餐飲服務單位收集、購買餐廚剩餘物(泔水)餵豬。一旦發現,將依法處理。
三、嚴禁食堂、飯店等餐飲服務單位向養殖場(戶)提供、販賣餐廚剩餘物(泔水)。一旦發現,將責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將依法處理。
四、嚴禁違法違規調運生豬及生豬產品。調運生豬須由養殖業主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申報檢疫;嚴禁調運疫區生豬進入我縣。對未經檢疫、違法違規調運生豬及生豬產品等行為,一經查實,將依法從重處理;未經檢疫、違法違規調運的生豬及生豬產品一律由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沒收,並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以上違法調運生豬及生豬產品構成犯罪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生豬運輸車輛須符合農業農村部有關檔案的規定,取得備案資格。對違法違規販運生豬、未配備噴霧消毒器和消毒藥、裝載生豬前後未對車輛進行全面清洗消毒、不建立生豬運輸消毒臺賬、擅自取消GPS定位的生豬運輸車輛,一律拉入生豬運輸平臺“黑名單”,取消備案資格,並依法查處。對未備案的車輛,一律不允許開展生豬運輸活動,一旦發現,將依法進行查處。
六、嚴禁任何隨意丟棄、屠宰、販賣病死豬及其產品行為。因其他疫病或養殖環節死亡的死豬,必須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如發現死因不明,或生豬出現高熱、嘔吐、腹瀉、便血、體表發紺等疑似非洲豬瘟症狀的,應及時報告農業農村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凡隨意丟棄、屠宰、販賣病死豬及其產品,構成犯罪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個人散佈非洲豬瘟疫情謠言。非洲豬瘟不是人畜共患病,豬肉高溫煮透即可殺死病毒。凡造謠、傳播疫情或非洲豬瘟相關不實資訊,特別是透過網路介質傳播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為進一步加強陸川非洲豬瘟防控工作,壓實生產經營者防控主體責任,確保生豬養殖業健康持續發展,保證生豬產品質量。 一、嚴格執行消毒滅源制度。養殖場(戶)、屠宰場(廠)、屠宰加工及貯存生豬產品的凍庫、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廠要落實防控責任,按要求做好消毒工作。凡因消毒不徹底,造成病源傳播的,一律吊銷《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予出具檢疫合格證明,責令其停止相關生產經營活動,並依法處理。
二、嚴禁養殖場(戶)使用餐廚剩餘物(泔水)飼餵生豬。養殖場(戶)不得從食堂、飯店等餐飲服務單位收集、購買餐廚剩餘物(泔水)餵豬。一旦發現,將依法處理。
三、嚴禁食堂、飯店等餐飲服務單位向養殖場(戶)提供、販賣餐廚剩餘物(泔水)。一旦發現,將責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將依法處理。
四、嚴禁違法違規調運生豬及生豬產品。調運生豬須由養殖業主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申報檢疫;嚴禁調運疫區生豬進入我縣。對未經檢疫、違法違規調運生豬及生豬產品等行為,一經查實,將依法從重處理;未經檢疫、違法違規調運的生豬及生豬產品一律由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沒收,並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以上違法調運生豬及生豬產品構成犯罪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生豬運輸車輛須符合農業農村部有關檔案的規定,取得備案資格。對違法違規販運生豬、未配備噴霧消毒器和消毒藥、裝載生豬前後未對車輛進行全面清洗消毒、不建立生豬運輸消毒臺賬、擅自取消GPS定位的生豬運輸車輛,一律拉入生豬運輸平臺“黑名單”,取消備案資格,並依法查處。對未備案的車輛,一律不允許開展生豬運輸活動,一旦發現,將依法進行查處。
六、嚴禁任何隨意丟棄、屠宰、販賣病死豬及其產品行為。因其他疫病或養殖環節死亡的死豬,必須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如發現死因不明,或生豬出現高熱、嘔吐、腹瀉、便血、體表發紺等疑似非洲豬瘟症狀的,應及時報告農業農村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凡隨意丟棄、屠宰、販賣病死豬及其產品,構成犯罪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個人散佈非洲豬瘟疫情謠言。非洲豬瘟不是人畜共患病,豬肉高溫煮透即可殺死病毒。凡造謠、傳播疫情或非洲豬瘟相關不實資訊,特別是透過網路介質傳播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