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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王付軍624

    一,如果你與用工單位籤的只是這一個專案的工作任務,這不屬於勞動關係,只是一種勞務關係,專案完成,勞務關係自動終止。雙方無需賠償。

    二,如果你與用工單位簽訂的是勞動合同,只是受單位指派負責該專案的工作,無論該專案是否完成,你如果不能證明是由於用工單位的犯法行為造成的你主動辭職,是得不到賠償的。

    《勞動法》明確規定,由於勞動者自身原因提出辭職的,需要提前三十天向用工單位提出申請。

  • 2 # 金牛座baba

    這個問題描述得不是很清晰,大夥所熟知的專案合同一般指工程專案,比如建築專案,還有就是與公司或另一主體形成合作關係,就其中一個專案任務簽訂相關合同。但是這些在勞動法裡只是一種勞務關係,即雙方就某個專案或任務簽訂合同,在專案合同期限內相互之間所承擔的權責和義務,待專案合同到期後,勞務關係終止,這種是沒有補償。

    但問題中有一個是“離職”,這裡可以理解為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具體的情況是不是你與公司是勞動關係,然後公司安排你負責一個工作專案,這個專案合同的合同期比你的勞動合同期還要長,然後你的勞動合同早就到期了,現在輪到專案合同到期,那這種到期的離職是不是可以申請補償?

    這種情況,要看你專案合同內容而定,如果專案合同有涉及到因原勞動合同期滿,經雙方協商同意終止勞動合同,但鑑於原負責專案未完成,即勞動合同期限依法延至專案合同期滿為止。這種情況如果是公司提出到期終止的,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不同意除外,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裡還有一個時間點,公司是否在合同到期前30天通知你合同期滿即終止勞動關係。如果沒有提前,即需要另支付經濟補償金1個月。

    第二種情況是,專案合同到期了,你自己主動提出離職的,即沒有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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