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阿吉8139
-
2 # 朱雀人力
可以寫,法律未禁止將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記載在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上,也不違反就業促進法規定。
1、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這是用人單位的隨附義務,立法目的主要是考慮便於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
2、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證明。
3、離職證明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相關法規,主要目的是表明雙方已經解除了勞動關係,理清雙方在勞動關係方面的界限,也為勞動者日後建立下一個勞動關係清除了不必要的障礙。很多大型企業入職前不能提供上一家企業的離職證明是無法得到錄用的。
4、按照勞動合同法及社會保險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未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3 # HR墨田農夫
(圖片來自於網路)
最好不要這樣寫,這樣寫會遭離職人員的憎恨。
一、因為離職證明是離職人員尋找工作,證明和原公司沒有勞動關係的證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是員工與上一家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最好的證據。
(圖片來自於網路)
二、員工離職,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是企業一種法定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離職證明相當於原單位或原上級的推薦信。
四、離職證明相當於下家公司對員工的背景調查。
過去不等於未來,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綜合上述,離職證明上能不能寫“嚴重違反管理制度”“不能勝任工作”等,自行定奪。
很多用人單位會給離職人員出具離職證明書,有些用人單位會在離職證明書上明確記載離職原因,比如“嚴重違反管理制度”“不能勝任工作”等等,是否合法合規?
回覆列表
當然可以寫。離職證明是由單位開具的,主動權更掌握在公司手裡。個人如果擔心影響的話,最好提前和公司溝通好,以免造成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