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女士沒有想到,1996年丈夫田先生外出打工,竟會從此杳無音訊,留下了她和當年尚不滿8歲的女兒相依為命。4年後,妻子熊女士起訴二人離婚,獲法院准許;11年後,經其女兒申請,法院判決宣告田先生死亡。
更讓熊女士沒有想到的是,2016年,田先生竟然回到了上海,還將自己和女兒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按照當年承租公房的目前市價補償自己260萬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酌定兩被告向田先生支付補償款15萬元。田先生不服,提起上訴後被駁回,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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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孤獨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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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烏龜小俠
這個新聞幸好昨天看了詳細版本的,才知道始末。
父親並沒有盡到父親的責任,丈夫也沒有盡到丈夫的責任,就這兩個角色而言,沒有一個是做好的。一直以來,母女相依為命,關於撤銷戶口、賣房子等行為都是有法可依的。
一個男人消失了那麼多年,僅僅以混得不好,不好意思回家的藉口是蒼白無力的,更像是在外面混了之後自己不負責任的藉口。
上海浦東法院判決的理由如下:公民合法的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田某被依法撤銷死亡宣告後,有權請求返還財產,原物無法返還的,應給予適當補償。考慮到田某自行離家20年,又未及時與家人取得聯絡,出走之時其女兒尚未成年,確需撫養,賣房款主要用於女兒的生活學習費用,且兩被告未以此購房款另行購置房產增值獲益。因此,法院綜合配房人員情況、該房出售時的價值、原被告有無過錯、女兒撫養情況及被告獲益情況等因素,酌情確定補償數額為15萬元。
分析法院判決的依據,因為房屋已經被賣自然無法返還只能補償,對於補償數額,最終判決15萬元也是綜合考慮很多因素。首先就是撫養費這一龐大開支,肯定是酌情扣除了多年的撫養費。其次,還有補償款計算標準,是按照出賣房屋獲得收益,而不是田某主張按照現在的房價計算,補償款計算必須是實際獲得收益。另外,田某離家出走多年對家庭不負責存在一定過錯,綜合這幾個方面因素考慮,也許有百萬的收益,但是除去這些因素,其實所剩無幾,最終判決這些也是充分照顧了田某。上訴被駁回也證明也是無用,田某計算的260萬元首先標準都是錯誤的,撫養義務也需要扣除,田某計算的數字肯定沒有考慮撫養費,更沒有在其中扣除自己過錯的部分。
從情理分析,田某在妻女心裡早就死了,老了回來要錢養老不符合道德要求,但是依法又確實可以要求自己應有的部分,這次判決也許不是終點,後續也許還會起訴其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