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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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別小白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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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六合愚公
這個是可以的。之前因需要而由村集體出租交給國家或機構來開採、而後至今又荒廢的土地,是可以重新開墾的。
如果是私人開墾的,在沒有任何爭議的情況下,誰開墾誰優先有使用權,但是當國家或集體需要使用時,必須由國家或集體收回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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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冬子Vlog
《徵求意見稿》明確,鼓勵礦山土地綜合修復利用。其中,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國有建設用地修復後擬改為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允許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以整體“打捆”形式,將礦山生態修復方案、土地開發利用方案、土地供應方案一併透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同一修復主體和土地使用權人,賦予其一定期限、一定比例的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並分別簽訂生態修復協議與土地出讓合同。
修復後擬作為國有農用地的,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以協議形式確定修復主體,雙方簽訂國有農用地承包經營合同,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修復後擬發展特許經營專案的,按照特許經營有關管理規定,修復主體可優先獲得經營權。
此外,對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土地中的集體建設用地,集體經濟組織可自行投入修復,也可吸引社會資本參與。修復後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的,可以出租、出讓用於發展相關產業,並在出讓、出租、轉讓合同中明確生態修復有關責任。
《徵求意見稿》還提出,鼓勵各地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在礦山修復后土地上發展旅遊觀光、農業綜合開發、養老服務等產業。鼓勵生產建設礦山邊開採、邊修復。
根據自然資源部對外公佈的《關於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對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土地中的集體建設用地,集體經濟組織可自行投入修復,也可吸引社會資本參與。修復後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出讓、出租用於發展相關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