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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919387555406

    一、a,b,c,d作為一組,是根據形成的時間順序以及新的約定優於舊的約定的原則確定優先順序的;

    二、e的順序明顯比d的順序等級低,原因在於e是一般約定,d是特殊約定,根據特殊優於一般的規則,所以d優先於e;

    三、f優於g需要這樣理解:當g的標準低於f時,必須以f的規定為準,但是當g的標準高於f,則應當優先適用f;

    之所以把f置於g之前,只是為了防止一旦設計師將g的標準定得過低就必須強制提高到f,因為f是當地適用的最低標準,必須優先滿足;

    四、h所在的位置在中國也叫做“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如果有)”,它是對g的解釋和翻譯,但是既然是翻譯就不可避免不忠實於原著,一旦有不一致之處就應該以原著即g為準,這也是為什麼計價規範規定一旦清單與圖紙不符應據實結算;

    五、至於e和f之間的優先順序:f在國內也叫做“技術標準和要求”,實際上是廣義上的質量條款,凡是圖紙表現不出來、合同條款不便於約定(否則會使得條款繁瑣)、而施工中非常細緻的要求如現場管理、安全規程等對報價和履約又非常必要的內容都列進去,當然也包括工程適用規範和標準的羅列,如果僅包含規範和標準(例如FIDIC),則相對於e來說就屬於一般約定,明顯優先順序小於e,然而實際上此部分包含的內容相對於e還可能是更特別的約定,如工程說明中的現場條件、水文地質資料、承包範圍及範圍管理規定(例如介面)還有關於一些列如HSE、現場會議、計量支付、結算、驗收等詳細程式規定,這些規定是專屬於本工程的,類似於專用條款,這樣一來,優先順序應當高於e,當然國內工程合同檔案極少將這些內容細化甚至根本沒有,只有規範和標準的羅列。

    六、實際上比上述8個(簽約時的)合同檔案效力級別更高的是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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