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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全部徵收,小組會議說土地徵收款按原承包戶分配,既分到多少畝土地就得多少錢。後增人員就沒有。組裡池塘的款項按現有人口平分。請問後增加人員需不需要安置?後增加未承包到土地人員依法能否分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懇請專業人士幫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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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繯兒

    後增加人員指的是剛嫁進來的新人和新生嬰兒,那麼這類人該不該得到補償呢?我拿我們這邊搬遷的情況給你分析一下。

    我們村2015年搬遷,2007年政府實施的規劃方案,原村莊所有房屋面積都有政府專業人員量好平方統計在檔,之後再建的房屋屬於違建沒有補償款。量完平方之後戶口凍結,生老病死,娶媳婦,嫁閨女的除外。一家兩個女孩,都已婚的如果戶口都在本村,能同時享受分房政策,但是土地補償款只能分一個。

    我們四口分了兩套回遷房,按人均43平方分的。搬遷之後不久村裡土地就賣了一批,賠償款是按人口分的,有地的和沒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回遷房是一樣平分的。(有地的比沒地的多了一個地上農作物的補償,一畝地一萬五,有果園或者大棚的補償更多,盛果期的果樹一棵補償600,一畝地不能超過300棵,超過的按300補償)。

    但是搬遷完畢以後,再新增的人口就沒有回遷房補償了,如果是在搬遷之前納入的新增人口,是可以享受和其他村民一樣的待遇的。

    目前為止我們村土地還有三分之一沒有賣,如果現在佔了土地,那麼現在新增的人口是可以和其他村民一塊分錢的。

    所有土地都賣完以後又新增的人口我們這是不會有補償的。

  • 2 # 蟲二的山村視記

    關於全村土地徵收後,後增加人員的土地補償問題,要根據具體情況,不同處理的。

    從徵地補償款的分類看,徵地補償款可分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物及青苗補償費。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當前,糾紛爭執的主要焦點是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分配有意見而引發的,尤其是個別村民在特殊情況下能否分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情形,更是焦點中的焦點。

      除了一般的村民能享有徵地補償款外,以下幾種特殊人群也可以

      1、對於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徵地補償款的情形: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0條:“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以及福建省實施婦女保障法的有關規定,農村婦女與城鎮男子結婚,戶口沒轉移,未能享受城鎮居民低保費等待遇的,其及子女所在村不得登出其戶口,不得收回其口糧、責任田等,應作為該村村民仍享有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其提供社會保障的權益。

      2、對於農村入贅女婿要求分配徵地補償款的情形:

      作為村民自治的產物,村規民約效力的發生必須以不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和不損害公民的基本權利為前提,否則就是對村民自治權力的濫用。而其關於入贅男子及其子女不能享有土地承包及收益權的規定,恰恰違反了《憲法》、《婚姻法》以及《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因此,入贅女婿也與其他村民一樣,有權參與徵地補償款的分配。

      3、對於鎮辦企業單位退養人員回到本村和全家從外地遷回老家居住且戶口也遷回本村落戶的人員要求分配徵地補償款的情形:

      由於一些特殊原因,這些“回遷”人員既沒有退休養老金,也不享有城鎮居民所享有的“低保”和“社保”,其基本生活沒有保障。而依據《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精神和有關的政策規定,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資料和生活保障,按戶口屬地原則,他們應享有戶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權和土地補償分配權,作為他們的的基本生活資料和生活保障。

    因此,對於“回遷”居住而原先承包的土地被原所在村收回的人員,應當給予分配徵地補償款。

      4、對於全家移居城鎮生活但戶口尚在農村的人員要求分配徵地補償款的情形:

    根據《民法通則》中的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和平等原則,對於“遷出”人員要求分配徵地補償款的,應區分對待。平等不是平均。對於“遷出”人員,不能一味地適用戶口屬地原則:履行了村民義務的,應當參與分配徵地補償款;而未盡村民義務的應當少分獲不分。

      5、對於新生兒和死亡人員的家屬要求分配徵地補償款的情形:

    根據《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始於出生滅於死亡,新生兒從出生開始就是該村的一份子,就應與村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權利和待遇,在分配時嬰兒已出生就應該分給。而村民在分配時已死亡,民事權利也隨之滅失,其家屬要求死亡人員繼續享有民事權利和村民待遇,有悖法律規定,不應分給徵地款。

    因此,新生兒要求分配徵地補償款的應予支援,死亡人員的家屬要求分配徵地補償款的不予支援。

  • 3 # 使用者182637106706老孫

    村莊被全部徵收,後增加的人有沒有補嘗費和安置費,分情況而定。本著事實求是的精神、對這個問題進行回答,在國家對土地承包不變的情況下,不管是去世的老人、還是新出生的嬰兒,對於土地來說、都沒有得到調整。也就是說、去世的老人沒有退地,新出生的嬰兒也沒有補地,那麼在遇到全村徵收時,新出生的嬰兒、應該享受國家補嘗和安置的還有新過門的媳婦,也照樣得到補嘗和安置的。還有一種情況是、外來人員,凡是不屬於本村戶口的人員,包括私自買房的,在遇到全村徵收時,則不能享受國家的補嘗費和安置費。本人觀點、有不當之處、請批評指正。

  • 4 # 即明徵地拆遷

    公告以後是不可以再增加人進去的,公告裡已經凍結了人數,這些人才是有權參與分配的。農村沒有土地承包權的村民是不能參與徵地補償款的分配的。

  • 5 #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土地徵收款按原承包戶分配,既分到多少畝土地就得多少錢,這個是沒有問題的。後增加人員如果沒有承包土地,是沒有權利獲得土地補償費的。這是村集體的自治行為,由村集體的村規民約予以規定。而安置補償費是根據徵收專案檔案來看的,會存在根據人頭或者根據戶數來補償的。

  • 6 # 葛容律師

    土地承包人是承包地法定使用權人,應當得到承包地的補償,增加的人不是土地承包權人,無權得到承包土地的補償。村集體財產按人頭分配屬於村民自治行為,也屬合理分配。

  • 7 # 南京徐劍

    承擔戶只單獨享受住宅、以及承包地和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費的補償費用。土地補償費屬於全體村民,安置訴助費由政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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