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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心意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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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美麗的紅楓葉
最近,我們當地也有一駕駛員被交警處以行政拘留10天,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並吊銷了駕駛執照,因為在不足一年的時間裡,他第二次酒後駕車被查。我覺得,稷山縣交警給予那位兩年三次酒駕的駕駛員罰款和拘留的處罰,不算是重罰,應該終生禁駕。為啥呢?這是基於以下幾個原因:
其一,明知酒後駕駛機動車輛違法,卻還要酒後駕駛,藐視法律,挑戰法律威嚴,把法律當兒戲,如果不予以重處嚴處,就不足以彰顯法律的威嚴。
其二,酒後駕駛機動車輛,這是嚴重的危害社會安寧的行為,其主觀動機是藐視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給社會帶來了不穩定的因素,危害社會安寧。因此,對酒後駕駛的行為應該予以嚴懲,還人們安全的交通環境。
其三,在短短三年時間就被查三次酒駕,沒有查出來的還不知有多少次,由此可見此人十分嗜酒,也行就有嗜酒如命的不良嗜好。既然這樣,對其永久禁駕就是一種最好的處罰,這既是對別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負責,更是對他自己的負責,是對其家人的負責。當然,個人的看法並不能代替法律。既然酒駕了,就要接受法律的嚴懲,就要為自己的酒駕行為付出代價。面對酒駕,應該零容忍,甚至可以把酒駕違法納入個人徵信系統,這樣才能讓哪些酒駕的人真正清醒。
在此提醒:酒後駕駛一旦被查處後,交警資訊平臺將會終生記錄其違法行為,再次飲酒駕駛均屬於“二次酒駕”,“二次酒駕”會被重處,何況“三次酒駕”呢?。珍愛生命,敬畏法律,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以上所談,僅為個人觀點,難免膚淺和偏頗。您是怎麼看的,歡迎大家發表看法。
兩年酒駕3次,屬於屢教不改行為,受到重處沒有異議。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已經深入人心了,卻始終有個別司機置若罔聞,存在僥倖心理,一而再,再二三,沒有把《道路交通安全法》放在心上,最終以受到重處為代價。
作為駕駛員時刻記住交通規則,嚴格執行交通法規是起碼的要求,是開車的底線。要開車就必須遵守,否則不要開車。
酒駕人員有一個錯誤的認識,認為喝一點酒不影響開車,不影響自己的操作,不影響個人的判斷。其實,恰恰相反,喝了酒開車嚴重影響個人的思維反應能力,常規動作也許還能正確,一旦遇到緊急情況,反應遲鈍,動作變形,操作失誤,必然造成嚴重後果。酒駕的人往往都是表面清醒,內心恐懼,心理壓力大,明明知道自己犯了錯,還強打精神開車,心神不定,最怕出事也最容易出事。
奉勸開車人記住:開車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