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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我有孤獨和酒q

      

    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 2 # 君石說法

    首先,工作崗位的約定屬於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雙方勞動合同中應有明確約定!一般情況下如果崗位約定或許具體細化,則不便於企業自助用工管理權的行使。其次,崗位可否變更應滿足法律的規定及企業規章制度的約定,出現法定情形的情況下,企業可以進行調崗,例如雙方協商一致,或者勞動者因患病原因不能從事原工作,又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作的,還有是勞動合同發生了重大變化的情形,甚至有部分企業還有脫密期的特別約定等,此時企業僅僅是滿足了調崗的合法條件,但仍需注意合理性問題,一般情況下,調崗前後的薪資標準要保持基本相當(部分地區要求不得調低),不能帶走侮辱性和懲罰性,屬於企業經營管理的需要,調崗後不能加大員工的勞動成本及難度等。最後,調崗後建議簽署協議明確權利義務,或者雖未書面約定,到員工實際履行超過了一個月,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釋四的規定,這種變更也是有效的,當然企業得舉證證明,這就需要企業的規章制度配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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