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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河湟仲子

    《論語·為政》:“見義不為,無勇也。”

    可見,見義勇為的核心為一個“義”字和一個“勇”字。

    義,即為公正合宜的道理和舉動,儒家把“義”與“仁”、“禮”、“智”、“信”合在一起,稱為“五常”。所以,在儒家文化圈中義是人所必須信仰與遵守的大道之一。

    勇,即為敢做別人不敢做的,有魄力,有擔當,不怕困難,不怕犧牲。

    孟子說: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捨生而取義者也。

    從上述中我們可以看出,義字當前必有捨生取義的大勇氣。

    法律意義上,對於見義勇為的行為作出了以下界定:

    見義勇為的主體是沒有法定救助義務的自然人;見義勇為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見義勇為的主觀方面,是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見義勇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遭受正在進行的侵害時,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的抵抗危害行為的行為。

    法律上見義勇為行為的構成要件:

    1.以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為目的;

    2.具有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

    3.實施了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搶險、就在、救人的行為。

    綜上所述,竊以為僅從有限的資訊來看紋身男舉報販毒的行為無論從字面含義還是法律解釋都可以被稱為見義勇為。

    我們當然不能從固定的一個角度去解釋一件事情或看待一個人,所以紋身男的舉報是否有其他隱情,我們已然無從得知。

    但從崑山近日發生的事情來看仗勢欺人在前,玩火自焚在後。咎由自取,害人害己。

    嗟嘆人生無常,願死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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