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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職場研習社

    按照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及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等三種。

    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都很好理解。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終止條件的勞動合同。比如,開發一項軟體、進行某個技術攻關等,也可以是季節性工作,如採茶葉、採棉花等。

    問題問該勞動合同試用期如何約定,其實在《勞動合同法》第19條已經有明確規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規定的斬釘截鐵,沒有任何想象空間。

    對於這種勞動合同,在這裡多說一點,關於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是容易被忽略的問題。

    在《勞動合同法》裡沒有像上面第19條明確的規定這種勞動合同要不要支付,它裡面提到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解除或終止時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充金的情形。

    但是,敲黑板!在2008年9月18日頒佈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第22條卻有明確的規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所以,如果你簽訂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時,公司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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