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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業風險防控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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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一碼歸一碼,個人之前的債權債務不能與公司的出資義務予以混同。應該讓未及時繳納出資的股東明瞭其延誤出資的風險,從而起到催促作用。
首先,如股東未及時出資,將會對公司正常運營所需的現金流有影響,很有可能讓公司因缺資金而錯失商業機會,承擔利潤上的損失;
其次,公司分配利潤的方式,如無特殊約定,法定上是按照實繳出資金額比例進行分配,如股東未及時完成實繳出資,將影響其分紅權的行使;
最後,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這是從股東不履行好出資義務,應對其他股東承擔的違約責任。
首先,這是兩個法律關係。股東之間的借貸關係,並不影響股東及時履行出資義務。
解決方案如下,僅供參考:
1、股東會(股東大會)可以要求未及時履行出資股東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限期履行出資義務。限期內未履行出資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其他股東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可以合理限制其利潤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優先權。
在公司對外有負債時,債權人有權要求未出資股東在其出資金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2、負有債權債務關係股東達成協議,經過股東會同意後,可以把出資義務在債權金額範圍內轉給承擔債務的股東。由承擔債務的股東承擔代替出資義務。
總之,法律關係要理清,否則要自行承擔後果。不能把股東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和履行出資義務混為一談,這是兩種不同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