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企業工作兩年了,前幾天通知我們轉給下家了,下家也派負責人來接管了。昨天企業又來人讓我們辭職合同,大家都沒簽。今天接手企業拿來了臨時合同讓我們籤三個月試用期,籤後兩小時原企業又拿來辭職合同最終我們只好簽了字。請問企業這樣做對不對?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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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johns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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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呵呵—趣事多
這個得根據廠商之間是如何簽約合同的,如果下家做的與上家完全不同型別,留下來的工人也對新工作無從下手,這樣下來新廠商也不得不與工人說辭職了,這個要仔細瞭解,多方面考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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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張功贊
看你描述的結果,企業在處理員工程式上是合法的,員工也同意簽署了下家勞動合同,之後解除原勞動合同也是自然而然的事。現在員工已無維權基礎,只能認了。如果下家公司在試用期終止勞動合同,員工將更遭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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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管理視野
先給你看一下搜來的法律條文!
按照上面的來講,其實要是在公司不倒閉申請破產的前提下,他們這算是無理由解聘!
按照上面規定來講,這是需要賠償三倍補償金!
公司給你找好下家這個不應該成為解聘的理由!
並且你們還是有試用期,也就是說在無理由解聘,然後給你一個良好銜接罷了!
這個與你辭職第二天去一個新的公司上班是一樣的!
但是你這個卻是被動辭職,並且是沒有補償的被動辭職!
這個只能說明一個事情,作為勞動者來說,還是太弱勢,沒有很好地機會維權,
維權的經歷與成本實在是太高,是在有些得不償失!
但是該維權的時候還是要維權,另外多看一下勞動法的常識,多自己沒有害處!
多有妄言,請多海涵!
企業可以開除你,但是在你沒有犯錯的情況下是要給你賠償金的。或者公司可以申請破產,但是當月工資還是要給。至於轉給下家,相當於變相開除你了 就是想逃避勞務合同的違約金。至於新公司給你們籤的合同,要看具體條款是怎樣的。不過不管怎樣,員工永遠是弱勢的,特別是在不太懂勞務關係,已經簽了不合理的勞務合同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