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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天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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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sx孫遜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當地最低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40條1項2項,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關於員工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法已有明確規定,具體來說:
1.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時,公司在與員工約定試用期時應注意以下問題,具體來說:1.公司與員工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且不可延長,但是可以縮短、中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僅僅約定試用期視為未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內工資不得低於本崗位約定工資的80%,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