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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財務意識流

    觀點:中標後使有代儲合同不合法。

    代儲合同是指將本應由中標人履行的儲備合同義務,交由其他公司代為履行。

    關於中標後是否允許使用代儲合同,在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但是根據政府採購法關於合同的規定以及代儲合同的實質,這種行為是不允許的。

    《政府採購法》規定,採購人與中標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政府採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財政部87令規定,採購人與中標人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檔案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檔案作實質性修改。

    合同內容包括採購人與中標人的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及地點和方式、驗收要求、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內容。

    由此看出,依法組織實施的政府採購活動,其中標結果受到法律保護。採購人必須與中標人嚴格按招投標檔案簽訂並履行合同,不得擅自變更。

    如果在中標後使用代儲合同,改變了實際中標人,實際履約人,這就類似於工程專案裡的轉包行為。

    中標人將以自己名義中標的專案轉交由第三方履約,嚴重侵害政府採購活動的嚴肅性,並對其他投標人權益造成嚴重損害,有違政府採購法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在政府採購合同執行過程中,採購人必須監督合同約定的中標人履約,按標準進行驗收合格後,才能將合同款項支付給中標人,這是執行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

    因此,在中標後不能使用代儲合同方式履約,否則,採購人及監管部門應依法追究中標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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