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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風繼續吹ko

    拒不返還是指依法、依約而當將他人的財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財物所有人明確提出交還並舉有證據證明屬及所有,行為人仍視而不見,明確表示不予舊還;或者雖然表示歸還,但事後又擅自處分致使實際無法交還;或者採用諸如謊稱財物被盜、丟失等欺騙手段而拒不歸還;或者攜帶財物逃離他鄉而拒不歸還;或者已經非法處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賠償的。至於“拒不退還”行為狀態的具體體現,可能是直接拒絕,也可能是透過隱瞞真相的欺詐方法達到拒不退還的效果。

    侵佔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要有透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徵。如果不是透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不可能構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種多樣,如接受他人的饋贈,透過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據刑法的規定,僅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代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託,代為收藏、管理其財物,如寄存、委託暫時照看,又包括未受委託因無因管理而代為保管他人的財物;既包括依照有關規定而由其託管的財物,如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財物依法應由其監護人代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種契約如借貸、租賃、委託、寄託、運送、合夥、抵押等而持有代為保管,但因職務或工作上的關係代為保管本單位的財物的,不屬於本罪的代為保管。行為人如果將財物非法佔有的不是構成本罪,而是構成貪汙罪或職務侵佔罪。

    (2)拾撿他人的遺忘物。

    (3)發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這種發掘得到不能屬於非法。其一般應出於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盜掘他人埋在墳墓中的財物,或明知他人將某物埋下而故意盜掘得到,就不是構成本罪,這時構成犯罪,也應以盜竊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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