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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153841429888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將不良行為劃為兩類:一類是不良行為;一類是嚴重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與不良行為在反社會規範這一點上沒有區別,但存在程度上的差別。前者,涉及的是道德問題;後者,涉及的是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對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家長、學校和社會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進行正確引導,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具體規定如下 :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

    (一)曠課、夜不歸宿;

    (二)攜帶管制刀具;

    (三)打架鬥毆、辱罵他人;

    (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

    (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

    (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

    (一)糾集他人結夥滋事,擾亂治安;

    (二)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

    (三)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

    (四)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等;

    (五)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

    (六)多次偷竊;

    (七)參與賭博,屢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對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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