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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799877351593

    革命傷殘軍人證》絕對不能補辦的,理由就是此證件只要是2005年前退役的殘疾軍人都知道,在那一年就已經作廢了、上交了;取代的是一代的《殘疾軍人證》,而且在2004年全國已經啟用了帶有兩張大小晶片的二代《殘疾軍人證》。

    如果你是要補評定殘疾軍人的,那麼就要依據《傷殘撫卹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50號)的規定:

    第四條 殘疾等級評定包括新辦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

    新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外的人員認定因戰因公殘疾性質,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能及時評定殘疾等級,在退出現役後依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的規定,認定因戰因公性質、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是指對已經評定殘疾等級,因殘疾情況變化與所評定的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人員調整殘疾等級級別。

    屬於新辦評定殘疾等級的,申請人應當在因戰因公負傷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3年內提出申請。

    第五條 申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申請評定殘疾等級,應當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沒有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以原致殘部位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可以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審查評定殘疾等級申請後出具書面意見,連同本人檔案材料、書面申請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併報送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

    申請新辦評定殘疾等級,應當提交致殘經過證明和醫療終結後的診斷證明。

    也就是說:

    1、在因戰因公負傷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3年內提出申請(因病的軍人退役後不能補評定殘疾軍人)。

    2、提交原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的因公、因戰的事故、作戰經歷證明(民政局存檔兵役檔案有記載的免除)。

    3、提供服役期間負傷治療期間的住院(部隊系統醫院)原始病歷或出院小結,加蓋醫院公章影印件(民政局存檔兵役檔案有記載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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