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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女士在朋友的朋友圈裡發現了一則辱罵自己的資訊,但還沒等她想到如何應對時,對方就將資訊刪除了,朋友只是幫她留下了截圖。王女士認為朋友圈裡的資訊很多人都能看到,辱罵對她的聲譽造成了損害,於是準備拿著截圖去公證處進行證據保全公證,然後到法院起訴釋出者,但諮詢後被公證人員告知無法公證。 公證處解釋,網站、郵件、論壇、微博、微信公眾號侵權以及部分購物網站上出售商品的商標侵權行為,這些幾乎能被所有人搜尋或者看到,因此都可以公證。公證時,公證員會在辦公電腦上開啟網頁或者是郵件等,再透過列印網頁、截圖、下載等手段進行證據保全。但對於微信朋友圈以及QQ聊天記錄而言,這些內容具有不確定性,很難鑑別微信、QQ主人的真實身份,所以進行公證也沒有意義。 這樣的解釋你認為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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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山人要下山

    中國法律對可以進行公證的事項有明確規定,而且對公證機構不予辦理的事項也做了規定。以下就不能辦理:

    1.為躲避債務而進行公證。試圖透過騙取公證機構的公證文書逃避正當債務,比如申請公證偽造假借條和還款協議、簽訂的虛假抵押借款合同,夫妻之間進行財產分割然後進行公證等。

    2.“二奶”公證。比如簽訂 同居協議,向對方提出諸多生活中諸如不得離開住所、不得與異性的親密接觸等苛刻和違反公序良俗的要求。

    3.夫妻忠誠的公證。簽訂協議不能打對方、工資上交、不能找小三,如果違反就淨身出戶;還比如,下班晚回家提前報告,每天抽半小時陪同散步等內容,也無法得到公證。

    4.斷絕親屬關係公證。父子、家庭之間發生矛盾,要求斷絕關係聯絡,這種血緣、倫理關係不能透過公證手段人為解除。

    5.不恰當的遺囑公證。

    公證法明確,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2.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係的;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專業技術鑑定、評估事項的;4.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5.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6.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7.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8.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9.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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