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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石島律師

    律師所與律師的關係不同,也決定了收益費分配不同。

    目前律師事務所主要有兩種關係,第一種關係為勞動關係,第二種是掛靠關係。

    以上這兩種關係是真實的法律關係。

    從律師法以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的關係來看只能時勞動關係了。

    至於律師所與律師之間是何種法律關係,有的法院判決的是勞動關係,我看到了有個南方法院判決的律師所與律師之間的法律關係為掛靠關係。

    現實中律師所與律師之間是勞動關係的,律師所給律師發放固定工資。這是一種方式之一,律師所給律師繳納社會保險單位應當承擔的那部分。

    律師所與律師掛靠關係的是律師每年向律師所繳納固定管理費,其他的費用由律師自己承擔。

    律師事務所與律師形成了一種新的關係,也就是本題所提到的律師事務所與律師分成的關係。究竟是何種法律關係值得探討。

    我的感覺這種方式可以是掛靠的關係,也可以是勞動關係。這種方法是新出現一種收入分配方法。是在律師一體化管理才出現的一種方法;也可以說是律師收入分配的老方法,也就是說剛律師准許民營經營時的上世紀九十年代的律師收益分配方法。

    根據細節的不同可分為勞動關係的分成方法,與掛靠關係的分成方法。

    二者法律關係的不同,分成的比例也會有所不同。社會上採用勞動關係的分成比例是比較低的,採用掛靠關係的分成比例是比較高的。各律師所由不同的規定。

    根據我對有關大所的觀察,採用掛靠關係的分成的比較多,分成比例一般是二八比例,律師所得百分之二十,律師得百分之八十。有的律師所可能採用三七分成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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