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行政拘留不允許只交錢而不在拘留所執行拘留處罰。具體規定如下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九十四條 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對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
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在異地被抓獲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異地拘留所執行情形的,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在異地執行。
第一百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被處罰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決定。
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且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的,應當作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決定。
對同一被處罰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
被處罰人已送達拘留所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將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送達拘留所,拘留所應當立即釋放被處罰人。
第二百零六條 行政拘留處罰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退還交納人。
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由決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機關作出沒收或者部分沒收保證金的決定,行政拘留的決定機關應當將被處罰人送拘留所執行。
根據法律規定,行政拘留不允許只交錢而不在拘留所執行拘留處罰。具體規定如下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九十四條 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對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
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在異地被抓獲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異地拘留所執行情形的,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在異地執行。
第一百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被處罰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決定。
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且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的,應當作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決定。
對同一被處罰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
被處罰人已送達拘留所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將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送達拘留所,拘留所應當立即釋放被處罰人。
第二百零六條 行政拘留處罰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退還交納人。
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由決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機關作出沒收或者部分沒收保證金的決定,行政拘留的決定機關應當將被處罰人送拘留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