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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糾紛,在多次挽留無效後,男子王強(化名)用事先準備的含有化學品成分的注射器具對女友劉雲(化名)進行注射,後劉雲經搶救無效死亡。近日,因積極賠償獲得死者家屬的諒解,北京一中院對王強從輕處罰,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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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長征154442478

    不能說花錢買不判死刑。刑事諒解制度早就開始實行,不是從本案開始的。實行這種制度可以使受害者不致人財兩空,當然這要受害方向願,沒有人強迫受害方接受賠償。其次實行這種制度可以減少死刑的適用,這也是刑事政策的發展方向。有了這種制度,被告人就會積極籌錢進行賠償取得受害方諒解。當被告人處於可殺可不殺的境況時司法機關會選擇不殺。

    就本案來說,我也認為被告人罪不可恕,應判死刑立即執行,但受害方選擇了諒解,我們只有遵重受害方的意願。

  • 2 # 山頭16

    積極賠償就死刑改判無期了,那不成用錢就可以買人的性命了嗎,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是無可言說的,根據什麼用經濟賠償,就可以把人的生命補回來,太可怕了,以後只要有經濟實力,就可以忘乎所以,為所欲為了,我認為,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條規則永世不變,

  • 3 # 暖陽悠悠609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名男子用毒針殺死女友,依法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該名男子積極賠償並取得諒解,法院量刑時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因而,該名男子判無期徒刑合理合法。

  • 4 # 東北風134992101

    這彈性是生與死的彈性,只有有錢人才能亨受。誰說錢不熊買命?

    我認為經劑賠償是對死者家人養育死者的賠償,而死刑是對死者生命的賠償。

  • 5 # 盤石716

    現在殺人就象殺雞差不多,不過殺雞沒讓你賠錢,殺人後賠錢就大化小,小化無,就是這樣的社會,就像有人萬開車撞人了,沒死再撞一下,死了賠錢有數,活著不夠賠。錢現在萬能了,法律得讓路。以後有錢人殺人就少判了。沒錢得死刑。

  • 6 # 漫步62100487

    像這種社會亂像,我個人認為,一個人的生命可以用金錢來衡量,那這個生命還有什麼價值可講?只能說明一個問題:有錢真好!

  • 7 # 伐咂

    請你先弄清楚啥叫“積極賠償”好嗎?言外之意就是原告方同意接受賠償,和解了,但是由於故意殺人的罪名還在,所以無期徒刑跑不了。如果死者家屬不接受賠償,執意要求法院死刑,法院也就不調解了。法院調解的目的並不是為罪犯脫罪,而是盡最大可能為被害者挽回損失。

    槍斃罪犯是很解恨,可是之後呢?自己的孩子死了,誰來為自己養老?多了這幾十萬賠償金自己的後半生是不是能夠得到改善?

  • 8 # 甜辣椒2

    悟空你好,謝謝邀請,值得注意的,法律不是兒戲,說買就買,誰把法律,法規,規定作為買賣也是一種犯罪!年輕談戀愛雙方都是你情我願的,如果分手一定有因果關係。如果女方不同意,就採取惡手段殺害了對方,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和賠償義務。兩者之間關係是結合在一起,不能透過賠償方式來實現改判和無罪,這種做法也是對法律法規不嚴肅不遵重及不規矩處理問題的解決方法,可以追究當事人責任的。是受害者雖然己走,但是法律還存在,法律不是開玩笑,陪點錢就可以把殺人犯,變成無果者。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像這種人,殺性太重了,一但放過,對社會不一定有利,這樣的案例太多了。法律就是法律,一律不準用金錢衡量法律地位和金錢及罪惡的交易!

  • 9 # 紅蓼5084564509184

    劉雲的家人挺善良的!他們認為人死不能復生,而王強家又積極的賠償金錢以達到劉雲家人的諒解。所以死罪暫免活罪難逃還得在監獄裡度過悔恨的後半生啊!在人這一關是饒恕他了,但是在天老爺那關還是會有懲罰臨到啊!如果不是因為前世欠命的話,靈魂債是不可能得到赦免的大罪啊!

    在我們這裡我的同學的老公與別人家合夥關車爭著出車時他開車在撞斷自己的母親腿後又故意的壓死了合夥車主的老婆。但是合夥車主沒有報警抓我同學老公去坐牢,而是忍痛埋葬了自己的老婆選擇了原諒他的惡行。那個男人認為人死不能復生了!在他悲傷難過了幾年後才又重新娶妻生子。我同學的公公"於心不忍就給那個男人賠償一萬元錢了事。(這件事情至今有近40年啦約有三十七八年啦吧!他的父親後來也是氣他的兒子活活氣死了的。)我真的很佩服那個男人的度量和善良的心靈!而我同學的老公多年後又因犯了別的案子(他糾纏他的已經結婚嫁人的前女友不放,人家的老公把他告了加上以前的故意殺人罪一起算賬)直到現在他也沒有出牢房(因為他揚言如果出獄就要殺了前女友婆家全家人)。人啊!還是善良的人有好報啊!

  • 10 # 法潤金沙

    根據報道和題目提示可知,被告人王強(化名)構成故意殺人罪無疑。《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強無期徒刑還是在故意殺人罪的量刑幅度範圍內的。但網上輿情洶洶,那為何王強仍沒被判死刑而被判處無期徒刑呢?我想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由中國刑法確立的罪刑法定、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和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所決定的。我不敢說法院的判決一點不受輿論的影響,但法院在作出判決時,總體會遵循這些基本原則,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自己相對獨立的斷,不會完全被輿論所左右。從該案的一審判決看,應該說,一審法院堅持了這些原則。

    第二、由案件自身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的。1、拋開案件本身的故意殺人性質,單就注射毒藥致人死亡的犯罪手段而言,在故意殺人案中並不屬於特別殘忍,其較之於採用酷刑致人極端痛苦死亡、殺人分屍等殘忍手段相對較輕;2、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根據《刑法》第67條第3款,《刑事訴訟法(2018)》第15條,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認罰的,可以從輕或依法從寬處理。在本案中,積極賠償並獲得家屬諒解,體現了被告人的一個積極認罪態度。若被告有自首,再主動認罪認罰,積極賠償損失等,被害人家屬也諒解的,可以根據《刑法》第62條,在故意殺人罪的一般情形10年有期徒刑以上死刑以下的法定量刑幅度範圍內給予相對較輕的刑罰。

    第三、由中國目前堅持慎殺、少殺的死刑制度決定的。刑罰的目的和意義不是一味的為了懲罰而懲罰,不是復仇式的刑罰。刑罰始終堅持懲戒與挽救、教育與警示相結合,尤其是針對死刑的判處(國際很多國家已廢出死刑),對不是罪大惡極,手段特別殘忍等,不殺不足平民憤,不殺不足以對罪犯起到懲戒的,一般均不判處死刑!這也與國際上的關於死刑適用的潮流作法是相一致的。

    綜上所述,總體上一審法院對該案被告人的判決還是適當的,沒有超出法律所確定的範圍和原則!

  • 11 # 泰山侃球帝

    從作案動機看,殺人案分為兩種:一種是故意殺人案,一種是過失殺人案。

    男子用毒針殺人屬於有目的的殺人案,應該屬於故意殺人案,判死刑理所當然。不過這裡有一個投案自首環節可以減刑,此案中,男子積極賠償家屬,爭取了家屬的原諒,具有減刑的基礎,由死刑減免到無期徒刑也是情有可原的。

    在此案中,男子屬於故意殺人,但是由於他認罪態度好,有自首環節,才具備了減刑的條件,正所謂: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就是這個道理。

    死者已矣!活著的人能夠積極賠償死者家屬的損失,也是一種解脫,對受害人家屬也是一種交代,只要家屬同意諒解,死刑變無期徒刑也就可以理解了,請大家不要大驚小怪。這就是法律的彈性所在。

    生命權是人最基本的權力,任何人都不能剝奪,尊重生命就是對社會的犯罪,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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