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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重情深

    甲和乙的行為都屬於故意殺人,只不過甲死亡了,不予追究罷了,但是乙卻罪責難逃。

    第一,甲偷偷在乙的酒杯中下毒,這就有謀害他人的故意,那麼甲的行為,就是一種故意殺人的行為。只不過由於意志之外的原因沒能得逞,這屬於犯罪未遂。

    後來甲又喝了自己下的毒酒,這又屬於惡有惡報!

    第二,乙對甲懷有戒備之心,發現甲害自己的時候,正確的方式應當勇於舉報揭發,要求法律制裁甲的行為。

    但是乙沒有這麼做,卻是偷偷與甲互換了酒杯。這裡面就有明顯要毒死甲的故意,因此乙的行為就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一報還一報,在刑事方面是不允許的。

    因為根據刑法理論,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因而希望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是故意犯罪。

    在這裡乙就明明知道偷換酒杯會造成甲喝酒被毒死的後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所以乙的行為就是一種故意殺人,雖然是對甲的報復,但是情有可原,法不恕罪!

    第三,如果甲在乙的酒杯內下毒,乙沒有發現,而是無意中與甲互換了酒杯,甲喝酒中毒死亡。

    那麼乙的行為就沒有任何故意了,就構不成犯罪。甲的死亡純屬是一種意外,可謂是害人終害己。

    但是,乙故意這麼做就不對了。正所謂“防人之心不可無,害人之心不可有”。

    切記,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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