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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gp1013

    我不是律師,魯班門前弄幾斧。合同很多,我只對買賣房屋合同舉一例:乙方願意出價一百萬元購買甲方房屋,雙方訂明簽約當日乙方付給乙方一萬元定金,合同說明甲方違約付兩萬元給乙方,乙方違約,甲方不退定金。二十內乙方付五十萬元給甲方,甲方收到五十萬元后雙方共同去辦轉戶手續,轉戶費用甲方開支,轉完戶,乙方立即付清餘下四十九萬元,成交成功結束。可是乙方付一萬元定金後,一直不付款了。因為乙方是沒有資金購房的中介人,只想空手套白狼,尋找有出價更高的客戶就來買房,找不到能賺錢的客戶就不理會了。一年後想得到甲方房屋,也沒錢買。知道這樣跟甲方要房沒理由,甲方不肯,因為超過約定二十日付款期限一年多了。只有憑法院關係告到法院。果然告到法院,要法院按他現在只願出價五十萬元把甲方房屋判決給他。網友們你們猜猜法院按什麼法律怎樣判決?能不能把房屋判決給乙方?能不能按乙方要求以五十萬元把房屋判給乙方?我個人認為,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亊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亊應當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明確的,沒有經過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約定。合同法第67條抗辯權的規定:雙方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債務一方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我個人認為:1,乙方不按照二十天內付五十萬元給甲方,已經違約在先,合同無效,一萬元定金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不能退給乙方。2,乙方沒有付五十萬元之前沒有理由要求甲方把房屋轉戶給乙方。甲方有先履行抗辯權拒絕乙方要求,把房屋賣給乙方。但是法院卻按照乙方只願出價五十萬元判決甲方把房屋賣給乙方。這是現實案例,沒有虛構。你們怎麼看法?請評論。

    我個人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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