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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271860587530

    1全責:需要賠償事故發生的全部損失以及承擔事故造成的全部責任;2主責:只承擔所發生交通事故的70%的主要責任。在一般情況下,僱員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僱主應該作為民事賠償主體承擔賠償責任,僱員不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雖然機動車的實際控制人是僱員,但是僱主負有選任合格僱員與監督僱員的責任,所以,僱員在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理應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可以依據雙方簽訂的僱傭合同向僱員追償,比如扣發獎金或依照約定承擔一定比例的損失。但有一種特殊情形,如果是由於僱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應當與僱主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在這種下,承擔了連帶責任的僱主有權向僱員追償。假若僱員在非僱傭活動中或未經僱主同意將機動車開出,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有僱員獨自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此時僱員對於機動車是直接控制人,理應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而造成機動車毀損的,僱主還可基於機動車所有人的權利向僱員要求損壞賠償。但是如果僱主在管理機動車方面存在重大瑕疵,也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受害人為了能夠保證其收到的損失能夠得到賠償,一般直接將僱主與僱員一起列為被告,要求二者承擔連帶責任。因為多列被告,受害人不會有任何損失,即使法院認為僱員不應當承擔責任的,也不影響對僱主賠償責任的認定。法院不會因為多列了被告而對事實認定和賠償數額有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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