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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PETER6608

    這個問題在物業管理條倒已經有明確規定,物業合同到期後,如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或業主委員會未重新選聘物業公司的,則合同自動延續到業主委員會與新選聘的物業公司簽訂合同止,期間業主需按原合同規定的價格執行並繳費。

  • 2 # 我愛我家214230147

    物業公司在本小區的物業服務已經到期,他會選擇繼續服務或撤出的。

    如他選擇繼續在本小區服務,定會在服務期滿前公佈下一階段包括服務專案、服務質量和收費標準的《物業服務方案》,供本小區業委會和業主參考,由本小區業委會和業主決定下一週期是否還用不用該物業公司為其物業服務。如繼續用就得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按合同約定提供下一合同期的物業服務,業主按合同約定繳納下一合同期的物業費。

    如不再用該物業公司了,你認為作為業主還有必要向他繳納今後的物業費嗎?

    現在全國在打黑除惡,哪個物業公司也不會傻到合同到期後,不續簽新一輪物業服務合同而賴著不走強收物業費的程度。

    當然,作為業主欠物業公司的物業費,雖然物業服務合同過期了,物業公司仍有依法向欠費業主追繳物業費的權力。

  • 3 # 季布12345

    小區業主大會在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前應該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就是否繼續聘任原物業服務企業繼續為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進行表決,如果表決沒有透過,業委大會應該授權業主委員會透過公開招標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在新的物業服務企業選定、進駐之前原物業服務企業應該繼續做好本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工作。合同期滿之日起至新物業進駐、新老物業完成移交之日期間業主應該繼續按照原物業服務合同繳納物業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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