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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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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深圳陳律
一、站在他殺的角度分析,要看開槍的人的行為。
1、如果他只是想打鳥或身擊其他物體,結果把跳樓的人給殺了,那麼,這是過失致人死亡。
2、如果他純粹是往對面的樓層射擊,至於是否射擊到人不管,那麼這是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看造成的危害的結果)
3、如果他是狙擊手正準備射擊對手劫持人質的匪徒,剛好跳樓的人跳下來替匪徒擋了子彈,那麼,這是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二、站在自殺者的角度分析,他在跳樓那一刻起,他的行為就使自己處於危險的狀態了了,只是死亡結果還沒有出現。
現在出現被子彈殺死,那麼不能認定是自殺。
最後,如果子彈射擊到跳樓的人,傷害不足以造成殺亡,那麼跳樓的人死亡,就構成自殺。
至開槍的人是否構成犯罪就按前面他是否構成殺人的思路去分析了。
美國曾經出現過這樣一起離奇的案件:
在紐約一男子跳樓自殺,在掉落途中被射出窗外的子彈擊中身亡。而紐約警察總局的法醫檢查了屍體,得出結論:此人死於頭部槍擊。於是判的是他殺。
於是警察們就要去尋找兇手。最終又判了自殺!
案件比較的曲折大概就是這樣的:
一對老夫妻在死者跳樓時也在發生口角,按照往常一樣吵的後面老頭總喜歡拿一把沒子彈的槍嚇嚇老太太。可不曾想空槍打出了子彈,而且很巧的是剛好擊中了跳樓自殺的死者。這樣根據法律,一個人如果想殺甲,卻錯殺了乙,那麼仍然應該判這個人對乙犯了殺人罪。但老夫妻倆都證明老頭對槍裡有子彈是不知情的。於是,經過警察的調查,原來他們的兒子因為某原因要借老頭的手把老太太殺死,玩一手借刀殺人,在槍裡偷偷上好了子彈。不曾想老夫妻倆一直就不按“計”開吵。小夥子可沮喪了,就想不開跳樓了。剛掉到家視窗了就讓他老子一不小心給崩了。於是呢,就相當於小夥子設計自己把自己給殺了,這樣也就成自殺了!
這個案件有個要點:一、子彈擊中死者是當場斃命的(當時死者自殺的八樓在裝修,死者純跳樓是不會死的),這就構成他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