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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百G衝浪達人小蘋果
    首先,我們先看一下相關的法條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並保持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期間。 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受傷職工為正常出勤而支付相關的待遇。

    我舉一個例子

    某日A因工負傷,人社局認定A因工負傷。 出院後醫囑載明需全休12個月。但在這期間A參加了公司的一個業務活動。沒想到參加完活動回家的途中,發生了車禍。

    這種情況到底算不算工傷呢?

    解答:

    “停工留薪”顧名思義,就是停止工作。但是在實踐中,不排除在停工留薪期間的員工在身體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選擇提前上班的可能性。

    首先A參加了業務活動,主觀上是有上班的意願,其次,客觀上屬於公司的業務範圍,因此在停工留薪期內到單位參加開班會應認定為上班。

    透過這個案例分析我們也可以看出,在停工留薪期間遭遇車禍,並非一定不能認定工傷,只要是在主客觀要件上都符合上下班這一形式,就能認定工傷。

    解答完畢。

  • 2 # 勞動法梁昌俊律師

    原本停工留薪期就意味著你沒有在工作,所以理論上你不可能再受工傷。但事實上,很多勞動者在停工留薪期就被要求回單位上班。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提前回單位上班受傷且符合工傷認定條件,那麼是可以被認定為工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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