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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燕藍

    “四等人制”,蒙古人作為統治民族列為第一等級,其下又依次分為色目人、漢人、南人三個等級。並認為四等人的政治待遇有所區別,在任職、科舉、刑律等方面,均有不同的待遇,“南人”即江南地區原宋朝漢人等級最低 。

    “四等人制”一詞最早是民國時期提出的,雖然學術界迄今並沒有發現元代實行過四等人制的法令,但這種劃分卻反映在一些政策和規定中,例如漢人打死蒙古人需要償命,而蒙古人打死漢人只需“斷罰出徵,並全徵燒埋銀”,漢人如當兵則不許充宿衛,如當官也往往只能做副貳,這些法律規範對於漢人均不平等。

    蒙古人作為第一等級,掌握著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官署的實權,當然這也多限於蒙古貴族,例如黃金家族這樣的權貴,普通的廣大蒙古人也同樣與其他勞動者一樣受壓迫剝削。

    第二等是色目人。色目人是西域地區廣泛的各民族人種的統稱,契丹族就被劃歸為色目人,同蒙古人一樣,在一些政治、法律、待遇方面享有優惠。

    漢人為第三等,這裡的漢人不同於漢族,是指廣泛生活在北方的(長江以北)以漢族為主的人口,這裡的漢同漢族人最主要的區別就是是否是原南宋遺民。而且,像高麗人這樣的和漢人在文化上類似的民族也被劃歸為漢人,而非色目人。

    第四等“南人”即江南地區原宋朝漢人等級最低 ,主要是江浙、江西、湖廣三省等地的原南宋臣民。

    事實上元朝並沒有就“四等人制”做過明確和系統的規定,“四等人制”只是一個籠統的原則,並非剛性規定,是後人根據元朝時期的諸多政治、法律地位以及其他權利和義務方面的其它文獻記載研究而成。

    雖然有等級劃分,但在元朝統治下的各族普通勞動者一樣被統治者壓迫剝削,文獻中也屢見蒙古人被販賣當奴隸的記載,加上回回、漢人、南人典買蒙古子女為驅的現象亦有所發生。

  • 2 # 慄廣野鶴

    一等蒙古人,二等色目人,色目是對中亞,波斯等民族的統稱,隨經商,戰爭來到中國。,三等漢人,指北方漢人,接受草原文化較多。,四等南人,指原南宋治下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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