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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包公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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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君不見151
搶劫是行為犯,只要實行了搶劫行為就構成犯罪,有沒有獲得髒款都不影響,把風是搶劫行為的一部分,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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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潤金沙
簡要回答!
共同搶劫為搶劫把風,把風的人與直接實行搶劫的犯罪嫌疑人構成共同犯罪,無論其是否分得贓款贓物,均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因在本題目中,介紹的案件情況過於簡單,無法窺其全貌,不能對整個案件中的各犯罪嫌疑人的責任進行全面分析。但無論把風的人在共同犯罪中是從犯還是主犯(比如,搶劫是把風的嫌疑人採點後教唆實施者實施,併為實施搶劫的嫌疑人準確作案工具的,此情況中把風的嫌疑人就應是主犯。而如果沒有這些情節,僅如題目中介紹的情況,那把風的嫌疑人則應當是從犯),其承擔責任的大小,均應當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作用,按照《刑法》第5條規定的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刑法》第263條搶劫罪規定的具體犯罪情節及《刑法》規定的量刑規則來確定!
很明顯,這是一個共同犯罪,當然也就有了一個共同的犯意(共同的犯罪故意),負責把風也是參與犯罪的一種犯罪行為,是不以是否分得贓款為構成要件的。毫無疑問,這個把風的人是這個搶劫犯罪案件中的共犯,是要付刑事責任的!
許多共同犯罪案件中,都規定了共同的犯罪故意問題。只要參加了預謀、準備等,不論是否參加了實際犯罪行為,都不影響不改變這個共同犯罪的人員(共犯)構成!只不過在法院判決時,有責任大小、刑期輕重之分。即參加預謀、準備,沒有實施實際犯罪行為的,可能責任小刑期短。既參加預謀、準備,又參加實際犯罪行為的就會責任大刑期長。
總之,犯罪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禁止性行為,希望每個公民都要知法守法。尤其要糾正、改變某些人“只商量無行為就構不成犯罪”的認識誤區!做一個知法守法的良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