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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青青林木土

    感謝你的提問,我的答案是可以的。

    04年無證開車致人死亡找人頂替,結案了但是此案屬於錯案,必須重新調查審理!

    當年找人頂替者會面臨好幾種刑事責任,找人頂替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說當年的事故責任認定都得重新認定,頂替一方大機率因毀滅證據偽造現場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死亡一方有過錯 那麼頂替一方也是承擔主要責任。那麼找人頂替一方重新致人死亡且負主要以上責任則觸犯刑法交通肇事罪,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如果被頂替一方車輛當年投保交強險或商業險的,找人頂替結案自然會得到保險公司理賠,現在重新翻案,頂替一方肇事者和頂替著都涉嫌保險詐騙!這裡又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或沒收財產。一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五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二十萬元以上屬於數額特別巨大。肇事者和頂替者兩人都會面臨騙保的處罰,而且即使是隻有交強險也是11萬元的賠償,屬於數額巨大!

    頂替者同時還觸犯包庇罪。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幫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證明包庇的行為,犯包庇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如果沒有騙保情節只是屬於包庇罪最低量刑,如果涉及詐騙保險就屬於情節嚴重的。

    最後,冤假錯案無論過多長時間都是要重新翻案審理的。不要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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