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對於一房數賣行為的規定。一房數賣行為,在法律上就是開發商為了獲得非法利益而採取的一種惡意違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開發商一房數賣的,應當向購房者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其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如果開發商一房數賣的,則購房者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2、如何適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從前引司法解釋的具體條文來看,在開發商一房數賣的情況下,購房者可以提出的請求是:
(1)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這是因為,開發商一房數賣時,必然會出現二份以上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其中只有一份合同能夠履行,其他合同均因房屋不能交付而無法履行。因此,在不能履行的合同中,其購房者的合同目的肯定不能實現,因此,購房者可能選擇解除合同,以終止雙方的法律關係。
(2)返還已付購房款。這個不用多說,既然合同已經解除,那麼,已付購房款則必須返還。
(3)賠償損失。這裡的損失,是因為開發商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該損失的賠償,以實際損失為依據。就是說,這裡的損失,需要用證據予以證明。如果合同中約定的約定金的,則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調高或者調低。
(4)請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這就是本問題的實質。這裡的賠償與前面的“賠償損失”是同一個概念。前面的“賠償損失”以實際損失為限,而這裡的賠償,則是以已付房款的多少為限,與是否受到實際損失無關。假設購房者已經支付了100萬元的全部購房款,則有權請求賠償不超過100萬元的賠償責任。
1、法律對於一房數賣行為的規定。一房數賣行為,在法律上就是開發商為了獲得非法利益而採取的一種惡意違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開發商一房數賣的,應當向購房者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其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如果開發商一房數賣的,則購房者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2、如何適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從前引司法解釋的具體條文來看,在開發商一房數賣的情況下,購房者可以提出的請求是:
(1)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這是因為,開發商一房數賣時,必然會出現二份以上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其中只有一份合同能夠履行,其他合同均因房屋不能交付而無法履行。因此,在不能履行的合同中,其購房者的合同目的肯定不能實現,因此,購房者可能選擇解除合同,以終止雙方的法律關係。
(2)返還已付購房款。這個不用多說,既然合同已經解除,那麼,已付購房款則必須返還。
(3)賠償損失。這裡的損失,是因為開發商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該損失的賠償,以實際損失為依據。就是說,這裡的損失,需要用證據予以證明。如果合同中約定的約定金的,則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調高或者調低。
(4)請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這就是本問題的實質。這裡的賠償與前面的“賠償損失”是同一個概念。前面的“賠償損失”以實際損失為限,而這裡的賠償,則是以已付房款的多少為限,與是否受到實際損失無關。假設購房者已經支付了100萬元的全部購房款,則有權請求賠償不超過100萬元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