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用章屬於公司合法的章,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簽字,蓋業務專用章一樣有效。
籤勞動合同公司蓋公章和蓋合同章具有一樣的法律效力,通常大公司有合同專用章,小公司沒有專門設定合同章,用公司公章代替。
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簽訂後,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法律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要蓋章,只有法人簽字或者授權人簽字仍然有效。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業務專用章屬於公司合法的章,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簽字,蓋業務專用章一樣有效。
籤勞動合同公司蓋公章和蓋合同章具有一樣的法律效力,通常大公司有合同專用章,小公司沒有專門設定合同章,用公司公章代替。
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簽訂後,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法律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要蓋章,只有法人簽字或者授權人簽字仍然有效。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