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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127817555335

      基礎設施用地包括以下內容的用地:  (一)城市公共汽車首末站、出租汽車停車場、大型公共停車場;城市軌道交通線、站、場、車輛段、保養維修基地;城市水運碼頭;機場;城市交通綜合換乘樞紐;城市交通廣場等城市公共交通設施。  (二)取水工程設施(取水點、取水構築物及一級泵站)和水處理工程設施等城市供水設施。  (三)排水設施;汙水處理設施;垃圾轉運站、垃圾碼頭、垃圾堆肥廠、垃圾焚燒廠、衛生填埋場(廠);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和修造廠;環境質量監測站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四)城市氣源和燃氣儲配站等城市供燃氣設施。  (五)城市熱源、區域性熱力站、熱力線走廊等城市供熱設施。  (六)城市發電廠、區域變電所(站)、市區變電所(站)、高壓線走廊等城市供電設施。  (七)郵政局、郵政通訊樞紐、郵政支局;電信局、電信支局;衛星接收站、微波站;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城市通訊設施。  (八)消防指揮排程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設施。  (九)防洪堤牆、排洪溝與截洪溝、防洪閘等城市防洪設施。  (十)避震疏散場地、氣象預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災設施。  (十一)其他對城市發展全域性有影響的城市基礎設施。  基礎設施用地屬於城市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與城市規劃一併報批,不能輕易更改。  公益事業用地應包括學校、公園等非盈利專案用地,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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