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水庫和湖泊可以作為生活飲用水。 基本衛生學要求: 取水點周圍半徑100米的水域內,嚴禁捕撈、網箱養殖、停靠船隻、游泳和從事其他可能汙染水源的任何活動。 取水點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其沿岸防護範圍內不得堆放廢渣,不得設立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倉庫、堆疊,不得設立裝卸垃圾、糞便和有毒有害化學物品的碼頭,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汙水灌溉及施用難降解或劇毒的農藥,不得排放有毒氣體、放射性物質,不得從事放牧等有可能汙染該段水域水質的活動。 以河流為給水水源的集中式供水,由供水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會同衛生、環保、水利等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把取水點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範圍河段劃為水源保護區,嚴格控制上游汙染物排放量。 受潮汐影響的河流,其生活飲用範圍由供水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會同衛生水取水點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護區範圍應相應擴大,由環保、水利等部門研究確定。 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水源保護區、構築物的防護範圍及影響半徑的範圍,應根據生活飲用水水源地所處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的數量、開採方式和汙染源的分佈,由供水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會同衛生、環保及規劃設計、水文地質等部門研究確定。 在單井或井群的影響半徑範圍內,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汙水灌溉和施用難降解或劇毒的農藥,不得修建滲水廁所、滲水坑,不得堆放廢渣或鋪設汙水渠道,並不得從事破壞深層土層的活動。 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嚴禁排入滲坑或滲井。 人工回灌的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要求。
地下水、水庫和湖泊可以作為生活飲用水。 基本衛生學要求: 取水點周圍半徑100米的水域內,嚴禁捕撈、網箱養殖、停靠船隻、游泳和從事其他可能汙染水源的任何活動。 取水點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其沿岸防護範圍內不得堆放廢渣,不得設立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倉庫、堆疊,不得設立裝卸垃圾、糞便和有毒有害化學物品的碼頭,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汙水灌溉及施用難降解或劇毒的農藥,不得排放有毒氣體、放射性物質,不得從事放牧等有可能汙染該段水域水質的活動。 以河流為給水水源的集中式供水,由供水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會同衛生、環保、水利等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把取水點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範圍河段劃為水源保護區,嚴格控制上游汙染物排放量。 受潮汐影響的河流,其生活飲用範圍由供水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會同衛生水取水點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護區範圍應相應擴大,由環保、水利等部門研究確定。 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水源保護區、構築物的防護範圍及影響半徑的範圍,應根據生活飲用水水源地所處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的數量、開採方式和汙染源的分佈,由供水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會同衛生、環保及規劃設計、水文地質等部門研究確定。 在單井或井群的影響半徑範圍內,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汙水灌溉和施用難降解或劇毒的農藥,不得修建滲水廁所、滲水坑,不得堆放廢渣或鋪設汙水渠道,並不得從事破壞深層土層的活動。 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嚴禁排入滲坑或滲井。 人工回灌的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