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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訴,庭審都是以房屋買賣關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搬出涉案房屋,也就是交房。舉證:買賣合同,付款憑證 法院以租賃權轉讓合同判令被告搬出涉案房屋。理由是涉案房屋不能買賣,被告(賣房人)也不是涉案房屋所有權人。 法院沒有行使釋明權,原告沒有在有效期內舉證,變更訴訟請求(標的),未有效的舉證,證明訴求的不是房屋本身,是房屋的租賃權。當然,原告也拿不出租賃權轉讓的證據。 不能買賣就必須是租賃權轉讓?法院可以擅自把原告訴求的房屋本身變更為房屋的租賃權來支援? 法院的答覆是,法院可以變更案由。而我認為這變更的不是案由,是原告的訴訟請求(標的)。原告要的是房屋本身,法院判個租賃權給原告,憑什麼? 附:法院強行認定的租賃權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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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老王有說法

    一、首先有些資訊不全,1.交易房屋產權性質;2.合同具體寫了什麼。我只能猜測一下。

    交易房屋應該是公產房之類的不能過戶,簽訂的合同可能看起來是買賣合同但其實是租賃權變更合同。

    二、初步判斷:法院案由變更是依據具體法律關係,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買賣合同關係不成立,是可以將案由改為租賃權轉移關係的,目前看沒有不妥。

    三、幾種可能的結果:

    1.如果法院不改變案由,本案房屋買賣關係無法成立、會要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或駁回起訴。原告方可以再依據買賣合同不能履行要求對方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2.如果法院變更了案由,本案變更租賃權協議可以履行,原告方訴訟請求相應變為要求對方履行合同。但是注意,如果產權單位不同意變更租賃人,合同又不能履行,又回到不能履行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四、提醒

    1.如果法院不變更案由,你起訴對方履行不能合同違約,但是如果你事先知道這是公產房過戶有風險或者合同裡有規定,那可能無法告對方違約;

    2.如果法院變更案由,那麼一旦租賃權轉移合同不能履行,你是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

    所以綜上考慮,法院變更案由是有利於原告的。

    五、案由和訴訟請求的關係

    案由是法律關係歸類,如不動產買賣關係、不動產租賃關係;

    訴訟請求是你想幹嗎,如買賣關係中可以要求騰房、過戶。租賃關係️可以要求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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