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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戴尚民律師

    出具律師函是律師執業的一種正當權利,其本身並不違法。從文書的定義來看,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客戶的委託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一定效果而製作、傳送的專業法律文書。簡而言之,律師函就是律師結合自身對法律的理解,將對方行為可能造成的法律後果告知對方,其目的在於維護己方當事人的利益。

    因為律師函本身不具有強制性,其出具的目的往往是表明自己的立場和試探對方的底細。出具律師函並不會造成損害的後果,因此也談不上違法。當然如果律師函上含有貶損,誹謗,侮辱他人的內容,當事人也可以主張相關權利。(律師作為專業人士,寫作的時候一般不會不碰到這個底線)。

    回到權健的這份律師函,其對丁香醫生的文章主要用了“文字邏輯混亂,內容顯系編造”12個字進行批判,可見律師還是有相當的自制力,顯然僅憑這幾個字說不上對丁香醫生構成侵權。說明律師在寫作的過程中也對自己進行了充分的保護。從另一個角度看,則顯得這份律師函非常蒼白無力,沒有說服力。最終也只換來了丁香醫生“歡迎來告,對每一個字負責”的強硬回覆。

    僅針對題主的問題,可以明確的是,這份律師函的出具並不違法,律師也不會遭受處分。但是在目前輿論一片倒的情況下,權健律師是否被廣大網名看成是“唯利是圖,助紂為虐”的負面形象則見仁見智,畢竟維護當事人利益是律師的職責。而權健的商業帝國時候是否會因此事崩塌,我們且根據有關部門的調查結果,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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